疫情防控新阶段下劳动关系问题汇总及解答
前言
11月10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优化措施”)。“二十条优化措施”的出台,持续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取得积极成效。
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新十条措施”,可以说当前疫情防控措施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也已经明确当前防控工作目标是“保健康、防重症”。
(注:本文中,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均包含新冠肺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2、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现在都是居家隔离治疗,居家隔离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冠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初期,人社部也曾经多次就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做出规定: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3)人社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健委 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3、如果员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需不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如果是密切接触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按照“二十条措施”和“新十条措施”,被依法判定的密切接触者仍然需要被隔离,对于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采取5天居家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因此,如果员工共同居住生活人员是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办公场所内出现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与其有过近距离接触、共餐等行为的,都应当判定为密切接触者。
如果员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则还是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2)广东省、江苏等地都有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应当支付的工资标准。上海则有假期工资标准的约定原则。
5、目前核酸采样点逐步减少,卫健部门提倡分级诊疗非必要不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更多通过自行服药、网上问诊来进行治疗,如何来判断员工是否属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
答: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隔离治疗期间,不计入医疗期。隔离治疗期结束后,如仍然需要接受治疗的,才开始起算医疗期。
7、对于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疑似病人、密接接触者,还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8、员工居家隔离治疗或密接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能否安排居家办公?
对于密切接触而需要被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则可以安排居家办公。但也要注意,居家办公就是正常工作状态,公司需要按员工正常出勤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如果加班的,企业也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费。
但是,目前各地核酸检测点数量逐步减少,我们建议企业平衡风险后,可以考虑凭抗原阴性返岗。我们也期待卫生健康部门在如何判断能否返岗上给出科学并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答:按照《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如加强工作场所清洁、要求员工工作场所佩戴口罩、有呼吸道感染症状员工暂不返岗等措施。
如果员工休完各类假期或不按规定请假后仍不返岗、或居家办公申请不获批准,又擅自不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罚。
但是,由于目前处于防疫政策切换时期,部分员工由于自身共同居住人中有老年人、婴幼儿、孕妇等重点人群,或员工本身是长期病患,他们的顾虑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企业对待这部分人群,也应当要有更多的政策弹性。
部分地区事实上也已经不再划定高风险区,由于疫情管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的情形也基本已经消失。但是由于春节临近,预计今年会有大批返乡人员,广大城乡地区如何渡过疫情高峰期,也是考验广大城乡地区的难题。
12、如果员工出现新冠十大症状,如上呼吸道症状,该如何处理?
由于抗原检测的特性,抗原阳性会滞后于症状的出现,因此如果员工出现症状,可以先申请病假,待后续抗原检测阳性后,再按新冠肺炎感染者居家隔离处理。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2)《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